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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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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 26 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
表會開會時,會議主席對於本身有利害關係之事件,應行迴避;議員、代
表不得參與個人利益相關議案之審議及表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