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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直轄市自治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2 條
市議員、市長及里長任期屆滿或出缺應改選或補選時,如因特殊事故,得
延期辦理改選或補選。
市議員、市長依前項延期辦理改選或補選,由行政院核准後辦理,並送立
法院查照。
里長依第一項延期辦理改選或補選,由市政府核准後辦理,並送市議會查
照。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