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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直轄市自治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1 條
市長、里長辭職、去職、死亡者,或休職期間逾任期者,應辦理補選。但
所遺任期不足一年者,不再補選。停職者,如屆任期亦應依法改選。
前項補選之當選人應於公告當選後十日內就職,其任期以補足本屆所遺任
期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