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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直轄市自治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6 條
市政府依法應為之行為而不為,其適於代行處理者,行政院得命其於一定
期限內為之,如逾期仍不為者,行政院得代行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逕
行代行處理。
前項之代行處理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中央相關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
核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