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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直轄市自治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5 條
市政府辦理委辦事項違背中央法令或逾越權限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
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市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法律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予以撤銷、
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前項自治事項有無違背法律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第二項情形,在司法院解釋前,行政院不得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
其執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