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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直轄市自治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里置里長一人,由里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里長選舉,經二次受理候選人登記而無人申請登記時,得由區公所就該里
具有里長候選人資格之里民遴聘之,其任期以本屆任期為限。
依第一項選出之里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就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