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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直轄市自治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市議會定期會開會時,市長應提出施政報告;市政府各局處會及直屬機關
首長,得應邀就主管業務提出報告。
市議員於議會定期會開會時,有向前項首長就其主管業務質詢之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