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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直轄市自治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市決算,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提出於該管審計機關,該管審計
機關應於決算送達後三個月內完成其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市議會。市
議會審議市決算審核報告時,得邀請審計機關首長列席說明,並準用決算
法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