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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直轄市自治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市政府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
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市政府三十日內敘明理由送請市議會覆議,覆
議時如有出席議員三分之二維持原議決案,市政府應即接受。第八款及第
九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市議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