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7 12:51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省縣自治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人口聚居地區,工商業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備、
且人口在十五萬人以上者,得設縣轄市。
本法施行前已設之縣轄市、其人口數得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