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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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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第三人於原財產上成立或設定租賃權、地上權、抵押權或典權等權利時,無前條第三項情形者,其權利不因原財產返還而受影響。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返還土地者,該返還時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