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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4 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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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憲法法庭旁聽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論有無旁聽證,均禁止旁聽:
一、飲酒、施用毒品或其他管制藥品、迷幻藥,或精神狀態異常。
二、攜帶槍砲、彈藥、刀械等有危險性或其他不適合在法庭持有之物品。
三、攜帶各種標幟、標語、海報或擴音器。
四、攜帶具通訊功能之電子物品或攝影、錄影、錄音等器材。但經憲法法庭公告許可者,不在此限。
五、未滿七歲之兒童。
六、衣履不整。
七、拒絕安全檢查。
八、其他足認有擾亂法庭秩序或影響法庭莊嚴之虞。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