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0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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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憲法法庭旁聽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進入憲法法庭旁聽,應持旁聽證。
旁聽證應依請求旁聽者登記之先後次序核發之。旁聽證之核發,於開庭前十五分鐘截止。
核發旁聽證,應命請求旁聽者提交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查驗,並得登記姓名、住所備查。所提證件於繳還旁聽證時發還之。
持有旁聽證者,應於開庭前十分鐘進入法庭,依序就坐。無旁聽證者,不得進入法庭旁聽。
核發之旁聽證,限當庭使用,自領取後至繳還止,應全程佩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