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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錄取人員應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合格,始得派任。
前項訓練為期十六週,分為專業課程訓練及實習訓練,由用人機關擬定訓練計畫,報司法院核定。
錄取人員如為現職公務人員,應辭職後始得參加訓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