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2 18:52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應司法事務官甄審者,應於指定期間內檢附前條之文件,資格不符或應檢附之文件未齊全且未於規定期限內補件者,不得參加甄審或不予錄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