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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用人機關依業務需要,就前條之資格條件,擬定辦理公開甄審報名期間、甄審方式、錄取名額、訓練等事項之簡章,報由司法院核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