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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治檔案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開放政治檔案如涉爭議事項,得由檔案局邀集相關機關(構)、團體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審議之,並排除第十一條所列人員。
前項爭議處理之運作方式及其他應行事項,由檔案局定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