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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獎勵舉發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 黨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依本辦法規定進行舉發,應以書面為之,由舉發人簽名或蓋章,並提供下列資料予本會:
一、舉發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及聯絡方式。
二、受舉發對象之名稱、姓名,及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三、足資顯示受舉發對象隱匿、遺漏申報財產或不當取得財產之相關事證。
前項書面,經電子簽章憑證機構認證後,得以電子傳遞方式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