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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7 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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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公務員受免除職務處分後,另受他懲戒處分者,不執行他懲戒處分。但另受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罰款處分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受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處分後,另受免除職務處分者,應逕執行免除職務處分。
公務員受撤職處分後,另受休職、降級或減俸處分者,其休職、降級或減俸,應於再任時執行之。
公務員受休職處分後,執行完畢前,另受撤職處分者,應逕執行撤職處分;其休職,應於再任時繼續執行之。
公務員受休職處分後,另受降級或減俸處分者,其降級或減俸,應於復職時執行之。
公務員受降級或減俸處分後,執行完畢前,另受撤職或休職處分者,應逕執行撤職或休職處分;其降級或減俸,應於再任或復職時繼續執行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