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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法官得命書記官於進行遠距審理前一日下午三時前,利用遠距訊問排程系統,登記法院端法庭之使用,並應登記使用遠距端法庭或機關,即時通知陳述人行遠距審理之時間及處所。
因事件須緊急審理者,應由法院端先行與遠距端法院或機關協調,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依第一項排程登記後,如有異動,應利用該系統變更登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