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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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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官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職務法庭第二審案件合議庭之審判長為懲戒法院院長;其有事故時,由懲戒法院法官遞補之,並以庭員中資深者充審判長,資同以年長者充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