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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官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本法第四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所稱參審員職權與法官同,係指參審員於職務法庭懲戒案件之言詞辯論及裁判之評議時,與法官有相同之權限。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之裁判書,由合議庭之法官製作。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