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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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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選送進修期間如下:
一、選送國內外入學進修、選修學分或選送國外擔任訪問學者:不得逾二年。但經核准者,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二年。
二、選送國內外專題研究:不得逾六個月。但經核准者,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三個月。
三、選送國外外語學習:不得逾二個月。但經核准者,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一個月。
前項各款所定核准延長進修期間,應予留職停薪。
各年度選送帶職帶薪進修期間,由辦理機關視預算情形等,在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限範圍內,於每年所訂計畫明定之。
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選送國內進修者,應於寒暑假期間返回服務機關上班。但因進修需要報經司法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延長選送進修期間之申請,應向服務機關提出,並由該機關綜合考量對於整體人力配置、審判業務需要之影響程度及進修名額等情形,擬具意見,報送法官學院就有無延長進修之必要性,加註意見,陳報司法院准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