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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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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留職停薪進修人員應於進修期滿後,立即返回原服務機關繼續服務。期滿前已完成進修,或因故無法完成者,亦同。
前項繼續服務之期間,與留職停薪期間相同。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應由服務機關依相關規定議處。但有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