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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職務法庭審理法官評鑑委員會或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報由司法院或法務部移送之法官、檢察官懲戒案件,應於言詞辯論期日通知該會派員到庭陳述意見。
職務法庭審理監察院彈劾之法官、檢察官懲戒案件,必要時得通知司法院或法務部陳述意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