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6 17:56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院庭長任期調任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連任任期屆滿之庭長,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延任:
一、辦理法院重要行政事務,暫無適當接替人選。
二、為配合法官年度整體遷調報到日期。
三、其他因應業務特殊需求。
司法院斟酌審查委員會所為庭長延任審查結果,認為確有延任之必要,得敘明具體理由提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其經決議予以延任者,再延任之;不予延任者,免兼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