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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各級法院法官評核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司法院應於辦理法官評核年度前,以適當方式將各項評核項目、配分方式、受評核案件之範圍、辦理法官評核之作業期程及其他相關重要事項公告周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