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12:58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法官代表票選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司法院於法官代表候選人名單審定後,應指定投票日期並製作名冊及選票分送各級法院辦理投票。
各級法院法官除受停止職務處分或留職停薪、帶職帶薪全時進修者外,均有投票權;投票時以秘密、無記名及單記法行之。
調辦事法官在調辦事機關投票。但調派司法院、法官學院、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辦事者,在占缺法院投票;其前往占缺法院投票時,給予公假,並得於投票前由占缺法院將空白選票送請調辦事法官圈選彌封後,送交占缺法院政風單位保管,再由人事單位於投票日會同政風單位將該選票投入票匭。
投票時間為投票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三時止;各級法院應於投票結束後開票,並將開票結果陳報司法院。
選票由各級法院保存至下次改選時為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