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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依第七條及前條第一項任命之職務法庭陪席法官,其任期至該屆職務法庭陪席法官任期屆滿之日止。
依前條第二項任命之職務法庭陪席法官,其任期至該個案裁判確定之日。但不得逾該屆職務法庭陪席法官任期屆滿之日。
任期未屆滿前,已無人選可資遞補時,應按增加或出缺之人數,依第六條辦理遴定任命。但所餘任期未滿三個月者,不予辦理遴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