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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18 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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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職務法庭參審員:
一、全國性及各地方律師公會之現任理事長。
二、公務人員。但公立各級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之教學、研究人員不在此限。
三、政黨黨務工作人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