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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第二條第一項但書之參審員由遴選委員會遴定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十二人,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任期三年,不得連任。其人數並得視業務需要增加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