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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官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第 22 條
被監督之法官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事,情節重大者,第二十條所定職
務監督權人得以所屬機關名義,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或移由司法院
依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辦理。
被監督之法官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事,經警告後一年內再犯,或經警
告累計達三次者,視同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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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