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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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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智慧財產法院法官甄試審查暨職前研習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經甄試審查合格之人員,其職前研習期間至少六個月,研習期間不得兼任
其他職務,現職公務人員並應以辭職方式參加研習。
前項研習分理論課程與實務課程二階段實施:
一、理論課程包括行政法、行政訴訟法、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及民
、刑事或其他相關法律之研習,由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辦理,或以
參加司法院智慧財產專業法官培訓計畫方式實施。
二、實務課程為協助法官辦理訴訟案件程序、實體重點之分析、資料之蒐
集分析、裁判書之草擬等事項,由智慧財產法院辦理之。
前項二階段訓練期間與實施次序,得視實際需要,提經司法院智慧財產法
院法官甄試審查委員會決議增減或變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