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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6 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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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智慧財產法院法官甄試審查暨職前研習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經甄試審查合格之人員,職前研習成績之計算,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
為及格。其中理論課程佔總成績百分之四十;實務課程佔總成績百分之六
十。
前項成績經評定不及格者,不予任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