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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安全維護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特種勤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安維人員執行職務時,得配帶槍械。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之:
一、候選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有立即之危害時。
二、安維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有立即之危害時。
三、其他因執行安維工作所影響之人員,其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有立即之危害時。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