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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安全維護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特種勤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安維工作之編組及其任務如下:
一、基本編組:負責候選人人身安維工作。
二、地區編組:協助候選人人身安維工作。
三、警察機關:負責候選人住居所、蒞臨場所及行進間之安維工作。
前項納入編組執行安維工作之人員(以下簡稱安維人員),受特勤中心之指揮與監督,其編組如附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