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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5 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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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罰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行政機關執行職務之人員,應向行為人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並告知其所違反之法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