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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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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監察院會議規則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監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復議動議應於原案決議後尚未執行,下次會議散會前提出之。其討論之時間,由主席徵得出席人員同意後決定之。
復議案須有法定出席人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