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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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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間公證人交接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公證人及其繼任人或兼任人因故無法於十日內移交完畢者,應向所屬法院陳報其事由及預估所需時間,所屬法院應指定辦畢移交日期並得派員監督;逾期移交不清者,得依法予以懲處或移付懲戒。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