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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懲戒事件由主任委員依輪分次序,送請委員二人先行審查。
委員審查時,應依職權自行調查之,並得囑託法院調查證據。如有詢問與被付懲戒事件相關人員之必要時,得通知其到場答復,記明筆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