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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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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被付懲戒人或公會依本法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向懲戒委員會請求覆審時,應提出理由書,並附繕本及所引證據。
懲戒委員會應將理由書繕本及附件送達於原移送機關、公會或被付懲戒人,受送達者得於十日內提出意見書或申辯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