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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議決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付懲戒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事務所所在地、所屬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及地區公證人公會(以下簡稱所屬法院、所屬公會)。
二、被付懲戒事由。
三、議決主文。
四、事實、證據及議決之理由。
五、議決之年、月、日。
六、出席審議主任委員、委員簽名蓋章。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