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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懲戒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免付懲戒之議決:
一、移送懲戒之程序違背規定。
二、同一事件,已受懲戒委員會之懲戒處分。
三、被付懲戒人死亡。
四、自應付懲戒事由終了之日起,至移送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十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