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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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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審查委員應將審查經過情形及調查結果,作成審查意見送交主任委員,主任委員應於收受審查意見後十日內召開審議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