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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證文書簿冊保存及銷燬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卷宗以一案一卷為原則,厚度超過五公分以上者,得分成數宗,無法編訂於卷內之文卷,應另備附件袋,附於卷宗之後。
卷宗內之文書,有宜特別保存以備查考者,於保存期限屆滿後,得抽出繼續保存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