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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業務聯繫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行政執行處聲請拘提管收時,應具聲請書,載明義務人或行政執行法第二
十四條各款之人之年籍資料,並敘明應予拘提管收之理由、執行拘提之期
間、開始執行管收之時日,附具執行卷宗全卷影本,向該處所在地之地方
法院提出聲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