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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改任各級行政法院法官遴選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經遴選委員會遴選合格者,依申請改任類別,分別取得改任最高行政法院
或高等行政法院法官之資格,其有效期間為四年。
本辦法修正施行前,經遴選委員會遴選合格者,依申請改任類別,分別取
得改任最高行政法院或高等行政法院法官之資格,其有效期間以本辦法修
正施行後四年內為限。
本辦法施行前依「普通法院法官、檢察署檢察官改任各級行政法院法官遴
選要點」遴選合格者,視為已依本辦法之規定遴選合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