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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聘用法官助理遴選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聘用法官助理應就大學法律或與業務相關系所畢業者遴聘之,聘期一年。
工作績效優良者,得續聘,最長不得逾四年。
經續聘之法官助理,於聘期屆滿四年後,得依前項規定,重新遴聘,聘期
一年,工作績效優良者得續聘,每次最長不得逾四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