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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聘用法官助理遴選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聘用法官助理之工作內容如左:
一、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及地方法院之聘用法官助理:
(一) 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
(二) 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法律問題之分析。
(三) 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資料之蒐集。
(四) 法官交辦之其他事項。
二、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之聘用法官助理:
(一) 協助各庭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進行。
(二) 協助各庭辦理訴訟案件程序重點之分析。
(三) 協助各庭辦理訴訟案件資料之蒐集分析。
(四) 各庭交辦之其他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