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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公務員因不同事件受二以上之懲戒處分者,併執行之。
受撤職或休職懲戒處分人員,另受降級、減俸或記過懲戒處分者,其降級
、減俸或記過,應於再任或復職時執行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